无公害农产品
所属分类: 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或以此为主要原料并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加工的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是促进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农业名牌战略、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和扩大出口的重要手段。
无公害产品认证概述: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是促进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农业名牌战略、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和扩大出口的重要手段。
无公害产品认证历程:
农产品质量认证始于20世纪初美国开展的农作物种子认证,并以有机食品认证为代表。到20世纪中叶,随着食品生产传统方式的逐步退出和工业化比重的增加,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增加,许多国家引入“农田到餐桌”的过程管理理念,把农产品认证作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同时能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的有效政策措施。于是,出现了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MP(良好生产规范)、欧洲EurepGAP、澳大利亚SQF、加拿大On—Farm等体系认证以及日本了JAS认证、韩国亲环境农产品认证、法国农产品标识制度、英国的小红拖拉机标志认证等多种农产品认证形式。
我国农产品认证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部实施的绿色食品认证。2001年,在中央提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背景下,农业部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并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各地自行制定标准开展了当地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在此基础上,2003年实现了“统一标准、统一标志、统一程序、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内一些机构引入国外有机食品标准,实施了有机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一个组成部分。
另外,我国还在种植业产品生产推行GAP(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和在畜牧业产品、水产品生产加工中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当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产品认证为重点、体系认证为补充的农产品认证体系。
无公害产品认证特点:
1、认证性质。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执行的是无公害食品标准,认证的对象主要是百姓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菜篮子”和“米袋子”产品。也就是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目的是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是政府推动的公益性认证。
2.认证方式。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运用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思想,打破了过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分行业、分环节管理的理念,强调以生产过程控制为重点,以产品管理为主线,以市场准人为切入点,以保证最终产品消费安全为基本目标。产地认定主要解决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产品认证主要解决产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过程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产地认定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行为,产品认证是对管理成效的确认,包括监督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检查及产品的准入检测等方面。
3.技术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安全性保障”的技术制度。从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三个重点环节控制危害因素含量,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无公害产品认证申报范围: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从2009年5月1日起,凡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一律不再受理。
无公害产品认证申请条件: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产品认证产地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无公害产品认证材料要求: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卫生许可证等);
(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五)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七)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和“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提交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养殖规模);如果合作社申报材料中填写的是“自产自销型、集中生产管理”,请提供书面证明说明原因,并附上合作社章程以示证明;
(九)大米、茶叶、咸鸭蛋、鲜牛奶等初级加工产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工技术操作规程;
2)加工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是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和受委托方的加工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水产类需要提供产地环境现状说明,区域分布图和所使用的渔药外包装标签
(十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十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
(十三)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无公害产品认证周期:
(一)县(区)级工作。
县(区)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区级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县级直接报送省级工作机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二)地级工作。
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区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区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三)省级工作。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地两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及时报送部直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之地、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要不得,进行复查换证。
无公害产品认证流程:
第一条 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条 申请人从中心、分中心或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领取,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下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向申请认证产品所属行业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
4)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和病虫草鼠害防治记录);
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详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申请书)。
第四条 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分中心。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分中心组织检查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九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和产品检验的审核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同意颁证的,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同意颁证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包装规格核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无公害产品认证益处: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公益性事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产地认定主要解决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是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认证主要解决产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审批事项是对申报种植业、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无公害产品认证特点
四性:公益性、普遍性、公正性、专业性。
公益性:
1、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公众利益所在。
2、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家利益。
普遍性:
1、保障基本安全。
2、满足大众消费。
3、示范普通农民。
公正性:
1、非歧视合格评定。
2、中立的第三方行为。
专业性:
1、农业生产技术。
2、认证检测技术。
3、质量认证和管理方法。
无公害产品认证环节
①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包括产地环境监测),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②省级承办机构接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报材料后,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核实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生产过程是否有禁用农业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③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④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属专业认证分中心对省级承办机构提交的初审情况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对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的可行性、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检测报告)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专业认证分中心审查情况,组织召开“认证评审专家会”进行最终评审;
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认证证书、核发认证标志,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
公司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