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首页 |常见问题 |网站地图 欢迎来到恩湛咨询官网!

全国服务热线400 880 6978 广州公司 130 6632 9278
上海公司 181 1751 4678

为您提供最贴心的一站式管理咨询服务 专注企业管理咨询,管理咨询优秀品牌,中国著名品牌

广州恩湛咨询

联系恩湛咨询

联恩湛咨询

实验室CMA认证|LA劳安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QS认证|生产许可证-恩湛咨询

电话/传真:020-38849876

手机:13066329278

QQ:120478621

邮箱:120478621@qq.com

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辕门街12号1栋312室之一(空港花都)

主页 > 恩湛资讯 > 行业新闻 >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严重影响将从重追责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严重影响将从重追责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9-02-27 11:23 点击数:

据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党内法规? 

答: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也就是“四个最严”,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对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出要求。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起草了《规定》。《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于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记者:《规定》的出台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

《规定》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长效机制。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存在不小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规定》紧紧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等5个方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职责作出明确,既明确了职责“是什么”,也明确了“怎么干”,还明确了履职到位与否“怎么办”,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组建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的首要责任。《规定》的出台,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必将更加有力地督促地方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提出哪些要求? 

答: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规定》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等5个方面的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作出明确: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 

记者:《规定》对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

围绕食品安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规定》涵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的责任。 

其中,对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明确包括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规定》将食品安全各个领域的工作都纳入进来,并明确责任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各领域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记者:《规定》如何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答:

《规定》明确了三大督促落实的手段。一是跟踪督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二是履职检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评议考核。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着重强化了结果运用,明确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记者:在奖惩方面,《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

《规定》坚持奖惩分明,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规定》明确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明确未履行《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规定》明确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 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

 

(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第九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三章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四)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四)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