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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 印发《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取消部分产品强制性认证,并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2018年12月5日,国家认监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详情如下:
2018年第29号
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措施公布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12种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对应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4种产品(见附件2)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
2018年12月3日
附件1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别 |
产品代码 |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
1 |
往复锯 |
电动工具 |
0510 |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
2 |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
电动工具 |
0511 |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
3 |
电木铣和修边机 |
电动工具 |
0515 |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
4 |
电动石材切割机 |
电动工具 |
0516 |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
5 |
送丝装置 |
电焊机 |
0612 |
CNCA-C06-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
6 |
TIG焊焊炬 |
电焊机 |
0613 |
CNCA-C06-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
7 |
MIG/MAG焊焊枪 |
电焊机 |
0614 |
CNCA-C06-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
8 |
电焊钳 |
电焊机 |
0615 |
CNCA-C06-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
9 |
复印机 |
信息技术设备 |
0910 |
CNCA-C0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
10 |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
1107 |
CNCA-C1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
11 |
防盗保险柜 |
安全防范产品 |
1904 |
CNCA-C19-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
12 |
防盗保险箱 |
安全防范产品 |
1904 |
CNCA-C19-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
附件2
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别 |
产品代码 |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
评价方式 |
1 |
各种广播波段的 调谐接收机、收音机 |
音视频设备 |
0804 |
CNCA-C08-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
自我声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
2 |
机动车辆间接视 野装置 |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
1110、1115 |
CNCA-C11-08: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
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
3 |
汽车行驶记录仪 |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
1117 |
CNCA-C11-1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驶记录仪》 |
|
4 |
车身反光标识 |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
1118 |
CNCA-C11-1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车身反光标识》 |
来源:国家认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