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编梳理对照新老《条例》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以下为你划线逐条解读:注意:删除线(表示新条例已删除的条文);下划线(表示新条例新增加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