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首页 |常见问题 |网站地图 欢迎来到恩湛咨询官网!

全国服务热线400 880 6978 广州公司 130 6632 9278
上海公司 181 1751 4678

为您提供最贴心的一站式管理咨询服务 专注企业管理咨询,管理咨询优秀品牌,中国著名品牌

广州恩湛咨询

联系恩湛咨询

联恩湛咨询

实验室CMA认证|LA劳安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QS认证|生产许可证-恩湛咨询

电话/传真:020-38849876

手机:13066329278

QQ:120478621

邮箱:120478621@qq.com

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辕门街12号1栋312室之一(空港花都)

主页 > 恩湛资讯 > 行业新闻 > 2017年2月1日【环评批复】将退出立项核准前置条

2017年2月1日【环评批复】将退出立项核准前置条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12-21 16:11 点击数:

        2017年2月1日开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将开始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应该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对比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的国家发改委令《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相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不再规定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2016年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原有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被修订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从法律层面取消了环境影响评价“立项核准前置条件”的地位。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