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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中药材原粉产品属性问题如何界定的函
(国药监械函[2001]52号)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界定含中药材原粉产品属性问题的请示》(皖药监械[2001]1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此类问题,请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器械起主要作用的产品,划归为医疗器械管理;药物起主要作用的产品,按照药品进行管理。药枕、药袋等产品的枕、袋等部分,仅是其内容物(中药材原粉)的载体,不宜纳入医疗器械管理。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