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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