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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4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5
1.4 事件分级 5
1.5 工作原则 5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6
2.1 领导小组及职责 6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7
2.3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8
2.4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8
3 预警和预防 9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9
3.2 预警预防行动 10
4 应急响应 11
4.1 预案衔接 11
4.2 响应程序 11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4
5 后期工作 14
5.1 善后措施 14
5.2 事故调查处理 15
6 保障措施 15
6.1 制度和资金保障 15
6.2 技术储备 15
6.3 新闻宣传 16
6.4 培训 17
6.5 演练 17
6.6 总结 17
7 附则 17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7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18
7.3 预案实施 18
为提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确保应急工作科学、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50号)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市监办函〔2019〕31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事件四级。
Ⅰ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突发事件:除上述Ⅰ、II、III级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突发事件。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场监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总局有关司局、单位积极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为主,统筹协调、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特种设备企业和基层组织完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综合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增强应对水平和指挥能力。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处置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5)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有机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专家队伍建设等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监测预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国务院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组长为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副组长为分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同志,成员包括办公厅、特种设备局、新闻宣传司、科技财务司、中国特检院、网数中心等各相关司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一般由组长或者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特种设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实际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值班值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特种设备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技术支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新闻宣传司: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跟进做好舆情监测,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科技财务司:负责组织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支持、物资调配等保障工作。
(5)中国特检院: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监测和研判。协助特种设备局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网数中心:负责组织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网络运行、视频会议等各项保障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市场监管总局视情况组建现场工作组,特种设备局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情况,提出现场工作组组长和成员人选。现场工作组成员一般由特种设备局相关业务处负责同志以及专家等组成。现场工作组会同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核实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情况,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
(2)核实突发事件人员伤亡和现场破坏情况;
(3)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性质进行初步研判;
(4)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指导;
(5)及时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现场情况,撰写现场技术勘察报告。
按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和灾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控制、防止事故扩大提出技术措施。
3.1.1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逐级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相关信息。
3.1.2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
(2)突发事件发生初步情况,包括突发事件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1.3 市场监管总局强化舆情管理,做好日常舆情信息监测,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1.4 为了提高报告的时限性,在信息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可以边报告边核实,并备注正在核实中。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突发事件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
3.1.5 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场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预判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市场监管总局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局、中国特检院组织开展跟踪监测,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如突发事件引发舆情,新闻宣传司加强舆情监测,并及时将舆情信息通报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局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开展风险信息分析研判,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预警行动,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2)预警措施。特种设备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事态情况,必要时通知可能发生同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关特种设备,防止风险隐患进一步蔓延扩大。
(3)应急准备。特种设备局、中国特检院组织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和负有应急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特种设备局会同新闻宣传司等相关单位,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启动舆情双牵头协调处置机制,组织起草回应口径、引导文章、政策解读、科普知识等,研判舆情回应内容、时机、方式,跟进做好舆情监测与信息反馈。
(5)预警调整与解除。经研判,当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因素继续演变存在更大风险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特种设备局应当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预警。
国务院启动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特种设备或需要总局参与处理的,市场监管总局对应国务院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但国务院已经启动其他领域应急预案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国务院未启动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应急管理部或地方人民政府已启动其他领域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局向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1 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Ⅰ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特种设备局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通报相关司局;通过总局办公厅1小时内将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应急管理部。总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总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按照中央要求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局负责技术支持与综合协调工作,其他有关司局根据职责,指导、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接到Ⅱ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特种设备局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总局分管负责同志,通报相关司局。总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局负责技术支持与综合协调工作,其他有关司局根据职责,指导、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特种设备局负责同志带领现场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特种设备局会同中国特检院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响应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特种设备局会同总局办公厅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3)新闻宣传司会同特种设备局开展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对重大舆情组织编制《重大舆情专报》呈报总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系统宣传力量统筹,指导局属媒体发挥舆论主阵地作用,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妥善做好舆情应对;
(4)特种设备局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5)其他需要现场处置的事项。
4.2.3 Ⅲ级应急响应
接到Ⅲ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特种设备局核实后根据事态发展报总局分管负责同志。特种设备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特种设备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局业务处会同中国特检院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特种设备局会同中国特检院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必要时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特种设备局指导地方开展突发事件原因分析;
(3)特种设备局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4)新闻宣传司会同特种设备局开展舆情监测,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2.4 Ⅳ级应急响应
接到Ⅳ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特种设备局根据地方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及时了解和关注事态进展,特种设备局业务处会同中国特检院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中国特检院将相关信息纳入风险分析监测,加强预警预防。
4.2.5 应急协调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特种设备局应保持与总局现场工作人员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掌握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由特种设备局根据领导小组指示协调解决,相关司局予以配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所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
4.3.1 响应级别提升
当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经特种设备局组织专家分析评估,认为事件情况复杂、危害难以控制时,应相应提升响应级别。Ⅱ级应急响应和Ⅲ级应急响应级别提升,需经领导小组批准。
当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可相应提高一级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2 响应级别降低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3 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响应终止。
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指导、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对涉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对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范畴的突发事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1.1 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6.1.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等列入预算,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6.1.3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类型,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检测仪器、应急车辆、通讯装备等。
6.2.1 特种设备局加强全国应急指挥调度,并动态更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专家库,指导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中国特检院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6.2.2 特种设备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库,根据特种设备类型和特点,制定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编写指南,为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提供指导。
6.2.3 特种设备局组织建立应急处置案例库,定期组织对近期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案例进行分析,组织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
6.2.4 特种设备局组织建设国家级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实训基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需要建立应急专家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2.5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有关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3.1 特种设备局联合新闻宣传司,会同相关单位依职责加强同新闻宣传、应急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联系,广泛宣传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等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3.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特种设备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培训教育,提高应急处置人员信息报送及时性、准确性,提升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能力。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可以采取桌面推演或现场演练方式。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和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1.1 本预案由特种设备局负责起草及动态更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内容,制定地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和同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7.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场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