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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前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行业协会,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有效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实施,经研究,决定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实施日期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详见附件。
附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主要条款提前实施情况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主要条款提前实施情况表
序号 |
国家标准编号 |
国家标准名称 |
章、条名称 |
实施日期 |
1 |
GB 42590-2023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 |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4.1电子围栏、4.3应急处置、4.4结构强度、4.5机体结构、4.6整机跌落、4.7动力能源系统、4.9防差错、4.10感知和避让、4.12电磁兼容性、4.13抗风性、4.14噪声、4.15灯光、4.16标识、4.17使用说明书、5.1电子围栏、5.3应急处置、5.4结构强度、5.5机体结构、5.6整机跌落、5.7动力能源系统、5.9防差错安全试验、5.10感知和避让、5.12电磁兼容性、5.13抗风性、5.14噪声试验、5.15灯光、5.16标识、5.17使用说明书、6标准的实施。 |
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
4.2远程识别、4.8可控性、4.11数据链保护、5.2远程识别、5.8可控性、5.11数据链保护、附录A(规范性)远程识别。 |
仍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