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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公司提供虚假三体系认证证书谋取中标被罚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04-17 08:57 点击数:

近期,江苏省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五棵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详情如下:

 

当事人: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7GLYB88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9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玥 

本机关依法对江苏省财政厅2022-2023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390,以下简称“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元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财购﹝2023﹞36号

处罚类别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4

处罚内容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

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违法事实

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6772

数据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6772

 

当事人: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UUHC53C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F8栋41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梅
本机关依法对江苏省财政厅2022-2023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390,以下简称“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元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苏财购﹝2023﹞37号﹞

处罚类别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4

处罚内容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

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违法事实

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6772

数据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6772

 

当事人:南京五棵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YUXAX7H

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漓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才本机关依法对江苏省财政厅2022-2023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390,以下简称“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五棵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财购﹝2023﹞39号

处罚类别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4

处罚内容

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

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

违法事实

当事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6772

数据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6772

 

在此提醒各企业,做认证一定要找正规的认证机构,更不能假冒伪造虚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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