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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已经施行,现在有必要了解下这个通知。
电子烟的生产与质量管理,离不开监督检验和鉴别检验。
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也是亟待确定。
文件所确立的资质认定分工是:
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承担电子烟监督所需检验检测等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特定范围的资质认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评审工作委托国家资质认定烟草评审组开展。
其他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所在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我们来对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相应的条款表述是: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由此,可见国烟办综〔2022〕69 号对《电子烟管理办法》上述条款做了进一步的具体化,有些微调,以适应实践操作。
我们要特别注意国烟办综〔2022〕69 号所规定的,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等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可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都有对应监管职责,但监管职责也是有区分的。
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强化能力建设,确保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等要求。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通知,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如果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等要求的,其监督管理职责就在市场监管部门。
那么,此次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其渊源或是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同时,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逻辑上可以推导,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也能参照,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联。
“特定范围的资质认定“,也就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所说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特定范围的资质认定“,是受委托的行政许可行为,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特定范围的资质认定“,其他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所在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以上分析来源其他公众号,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