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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使用电子证书,实行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发证全程网办。2.压缩审批时限。新办、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和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申请变更,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仅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补证、注销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3.新证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营业执照和本市居民身份证;延续、依申请变更和补正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本市居民身份证;依申请注销提交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生产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目录》的食品,可以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进货查验记录、出厂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
六、程序环节
按《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6号)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