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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本市审批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四、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五、材料要求
(一)特种设备充装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三)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时)。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1.首次申请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鉴定评审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2.充装许可证增项、变更、延续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和《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沪市监规范〔2021〕12号)。
(二)审批时限。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审批发证时间压缩5个工作日,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