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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本市审批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许可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人员,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8001—2019)。
五、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调取或核验时)。
(二)申请书。
(三)原核准证书(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无法在线调取或核验时)。
(四)变更说明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时)。
相关表格请到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事项对应的栏目下载。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一年的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在60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延续、增项和变更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19)。检验检测机构请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报。
(二)审批时限。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审批发证时间压缩5个工作日,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对有投诉举报和检测质量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测机构,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