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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CNAS发布新规定《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通信、信号 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Boilers, Pressure Vessels (including Gas Cylinders) and Pressure Pipelin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 次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前 言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检验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机构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需与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本文件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代替:CNAS-CI01-A001:2018。
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CNAS-CI01-A001:2018,本次换版增加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人员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1-A001:2018
——CNAS-CI03:2015
——CNAS-CI03:2013
——CNAS-CI03:2006。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验活动,其他相关检验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其定义与我国特种设备领域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定义相同。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具有含相应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下列引用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L01-A006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在 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6 检验机构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生产和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销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5.1 行政管理要求
5.1.1 检验机构应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所列的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检验机构应是 A 类或 B 类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检验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5.1.4 检验机构具有承担相应的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
5.2.1 检验机构应有组织结构图描述其组织机构,以及组织内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 B 类检验机构还应描述检验机构与母体组织、母体组织相关部门的关系。
5.2.2 检验机构应参加 CNAS 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以及检验机构间的比对活动,寻求在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和经验、装备能力、检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改进,增强对其检验结果的信心。
5.2.5 技术负责人应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对大型检验机构可以设立专项领域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项领域技术负责人还应满足表 1 的资格、职称、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
6.1.1 检验机构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a) 技术负责人;
b) 质量负责人;
c) 授权签字人;
d) 报告审核人;
e)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应至少满足表 1 的资格、职称、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