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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2-01-06 10:25 点击数:

      近日,CNAS发布新规定《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通信、信号 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CNAS-CI01-A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Boilers, Pressure Vessels (including Gas Cylinders) and Pressure Pipelin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和独立性
4.2保密性    
5结构要求    
5.1行政管理要求    
5.2组织和管理    
6资源要求    
6.1人员
6.2设施与设备    
6.3分包    
7过程要求    
7.1检验方法和程序
7.2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检验记录
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5投诉和申诉
7.6投诉和申诉过程
8.管理体系要求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检验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机构的特性而对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需与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本文件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代替:CNAS-CI01-A001:2018。

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CNAS-CI01-A001:2018,本次换版增加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人员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1-A001:2018

——CNAS-CI03:2015

——CNAS-CI03:2013

——CNAS-CI03:2006。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验活动,其他相关检验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其定义与我国特种设备领域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定义相同。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具有含相应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L01-A006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 检验机构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生产和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销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5.1.1 检验机构应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所列的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检验机构应是 A 类或 B 类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检验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5.1.4 检验机构具有承担相应的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

5.2 组织和管理

5.2.1 检验机构应有组织结构图描述其组织机构,以及组织内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 B 类检验机构还应描述检验机构与母体组织、母体组织相关部门的关系。

5.2.2 检验机构应参加 CNAS 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以及检验机构间的比对活动,寻求在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和经验、装备能力、检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改进,增强对其检验结果的信心。

5.2.5 技术负责人应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对大型检验机构可以设立专项领域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项领域技术负责人还应满足表 1 的资格、职称、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

6 资源要求

6.1人员

6.1.1 检验机构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a) 技术负责人;

b) 质量负责人;

c) 授权签字人;

d) 报告审核人;

   e)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人员(下简称检验人员)。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应至少满足表 1 的资格、职称、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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