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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知:医疗物资出口无需法检!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0-04-14 09:44 点击数:
最新消息,11类出口医疗物资无需“法检”!
政策再次变动,出口医疗物资正常申报

 

前几日(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9个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而就在昨日(4月11日),海关总署再次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对于第53号公告作出了权威解读。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最新方案指出,“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只需正常申报报关单!

 

换句话说,口罩等医疗物资出口无需“法检”了!

 

解疑答惑,官方发布法检医疗物资出口快速通关指南

 

除了对于11类出口医疗物资法检的要求,海关总署还明确了对于医疗物资出口的一系列规则:

 

 
出口申报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郑重提示: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小工具

 

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国家

装运前检验范围

塞拉利昂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埃塞俄比亚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伊朗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也门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声明

 

 企业是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海关依法实施检验监管。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球抗疫,13个国家及地区降低或免除医疗器械进口关税措施

 

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海外确诊病例的快速暴增,截止到北京时间4月12日16时,全球已有211个国家和地区出现确诊病例,累计确诊人数达到1741000例,累计死亡人数达到108441例

 

 

现阶段,为了全力抗击疫情,全球范围内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放宽进口限制。据海关官方统计,截止到4月6日,全球已有13个国家和地区发布了降低或免除医疗器械进口关税措施。

 

01

欧盟

4月3日,欧盟依据条例(EC) No 1186/2009和指令2009/132/EC,宣布在2020年1月30日至7月31日期间,在欧盟范围内免征自第三国进口医疗设备和防护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以帮助抗击新型冠状病毒。

 

02

英国

3月31日,英国宣布对医疗用品、医疗设备和防护服等免收进口税和增值税。

 

03

加拿大

因新冠病毒影响需紧急进口货物,加拿大海关发布20-08公告,紧急启用《紧急用途减免令》(CRC,第768条),宣布关税税号为9993.00.00的商品可以减轻关税和税款。

 

04

新西兰

3月25日,新西兰海关总署发布关于2020年关税减让批准、撤销和拒绝通知(第11号),声明对适用于新冠病毒的测试试剂盒、诊断试剂采取免税措施。

 

05

菲律宾

3月25日,菲律宾根据第911469号共和国法,启动国家紧急状态并调整相关政策以应对新冠病毒,并宣布部分防疫物资进口可免除第9184号共和国法、《政府采购改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卫生署和其他政府机构来确定快捷的采购方式。列明的采购物资有手套、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疫设备;检测试剂盒及其试剂等检测用品;医疗设备及其维护用品;酒精、消毒剂、清洁剂、聚维酮碘等医疗用品;扑热息痛、甲芬那酸片、维生素片等常用药品。

 

06

巴西

3月18日,巴西经济部宣布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措施,表明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对特定医疗用品征收0%的进口税,并加快通关速度。

 
 
 

 

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关措施见下表

 

 

07

 

 

实施时间

 阿根廷

2020年第5号规定,生产部政策和贸易管理秘书处宣布豁免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医疗物资的相关产品。

 2020.3.18

 

 

2020年第114号决议,暂停2017年8月11日生产部的第360号决议,涉及一次性塑料皮下注射器出口到阿根廷的反倾销措施。

 2020.3.20

 

 

2020年第118号决议,废除2019年11月29日生产和劳工部的第1347号决议,涉及密闭注射系统中的无菌氯化钠、右旋糖氯化物等医疗用品的反倾销措施。

 2020.3.23

 
 

 

08

 

 

实施时间

哥伦比亚

2020年3月16日,发布第410/2020号法令,修改因COVID-19引发的卫生紧急情况所需产品的进口关税。

2020.3.16

 
 

 

09

 

 

实施时间

多米尼加

对HS编码为6210.10.00、4015.19.11、6307.90.30和9019.20.00的商品免收关税的通知。

2020.4.2

 
 

 

10

 

 

实施时间

厄瓜多尔

2020年第4号决议,外贸易委员会暂时将护目镜、氧气治疗仪、呼吸机、酒精等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减至0%,直到公共卫生部通知卫生应急状态完成。

 2020.3.22

 
 

 

11

 

 

实施时间

巴拉圭

 

巴拉圭共和国总统府、财政部发布第3447号法令,对2016年12月30日第6655号法令进行部分调整,预防和缓解新冠病毒的医疗用品的关税降为0%。

 2020.3.20

 
 

 

12

 

 

实施时间

美国

联邦纪事卷85、47FR13970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产品排除通知: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政策和做法。

2019.9.1

 

 

联邦纪事卷85、51FR1505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产品排除通知:中国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案、政策和惯例。

2018.9.24

 

 

联邦纪事卷85、52FR15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产品排除通知:中国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案、政策和惯例。

2019.9.1

 

 

联邦纪事卷85、58FR16987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对“解决COVID-19的301行动:中国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案、政策和实践”进行征求修改意见。

2020.3.25

 
 

 

13

 

 

实施时间

乌拉圭

经济财政部决议,对进口CT、温度计、N95口罩、呼吸机、呼吸器、护目镜、普通口罩、安全鞋、防护服等免收所有税款。

2020.3.24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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